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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动系统法规汽车制动法规

2024-01-18 11:01:15|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3| 评论: 0

机动车辆应配备足以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两轮摩托车、侧置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当配备分别操纵前轮和后轮的行车制动装置。 6.1.4行车制动、紧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统以一定的方式连接...

  机动车辆应配备足以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两轮摩托车、侧置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当配备分别操纵前轮和后轮的行车制动装置。

  6.1.4行车制动、紧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统以一定的方式连接,并应确保当其中一个或两个系统的控制机构的任何部分失效时(行车系统的控制踏板经丝、控制连杆或制动阀失效除外),仍具有紧急制动功能。

  6.2.1汽车、拖车、无轨电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所有车轮均应装有制动器。

  6.2.3机动车(两轮、三轮和轻便摩托车除外)的行车制动装置的功能对称地分布在每个车轴的左右车轮之间。

  6.2.4制动器必须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必须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轻松补偿制动间隙。制动控制装置、其部件和制动总成必须有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摩擦片磨损到一定程度时,仍应保持有效制动,无需立即调整。

  6.2.5对于带真空助力器的行车制动系统,在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仍能保持一定的制动性能。

  6.2.7当行车制动器产生最大制动效果时,小于或等于9座的乘用车踏板力不应大于500N对于其他车辆,不应为700N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常用制动系统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应小于4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N.

  6.2.8当液压行车制动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载行程,下同)不得超过总踏板行程的四分之三;装有自动制动间隙调整装置的车辆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踏板行程的4/5,9座以下乘用车不得超过120mm,其他类型车辆不得超过150 mm.

  6.2.9液压行车制动系统不应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发动机及其他热源影响产生的空气阻力而损害行车制动系统的功能。

  6.3.1当行车制动系统出现管道故障时,紧急制动必须在规定的距离内停止车辆。

  6.3.2紧急制动可以是具有紧急特性的行车制动系统,也可以是独立于行车制动的独立系统。

  6.3.3紧急制动系统的布置应便于驾驶员操作,驾驶员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时可以制动。其操作机构可与行车制动系统的操作机构或驻车制动系统的操作机构组合,但三种操作机构不能组合在一起。

  6.4.1机动车辆(两轮、三轮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装有驻车制动系统。即使没有驾驶员,驻车制动器也应该能够在上下斜坡上使车辆停下来。驾驶员必须坐在座位上才能实现驻车制动。

  6.4.2驻车制动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锁定工作部件,作用在操纵装置上的力:手动操作时,9座及以下乘用车不超过400N,其他车辆不超过600N;脚操作时,9座及以下乘用车不大于500N,其他车辆不大于700N.

  6.4.3驻车制动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合适,控制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控制装置总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当驻车制动机构配备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率。棘轮制动控制装置应确保当达到规定的驻车制动效率时,控制杆来回拉动不超过三次。不允许使用液压、气动或电力驱动来达到规定的停车制动效率。

  6.4.4弹簧储能制动装置用于驻车制动时,应设置在紧急状态,不使用专用工具即可快速解除驻车状态。

  6.5装有空气制动器的机动车气压升至600kPa且未使用制动器时,空气压缩机停止运转3分钟后蚀刻机,气压下降值不得大于10kPa。在气压600 kPa的条件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气压稳定后观察3分钟,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20kPa;列车风压降低值不得超过30kPa。

  6.6当装有液压制动器的机动车保持700N(摩托车为400N)的踏板力1分钟时,踏板不得缓慢移动至地板。

  6.7空气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储气罐内的气压不超过最大允许气压。

  6.8对于装有气动brak4m6m8ming系统的机动车,气压计的指示气压应在发动机转速为额定功率的75%时,在4分钟内(轿车和火车为6分钟,城市铰接式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分钟)从零上升到起动气压(如未指示起动气压,则按400kPa计算)。

  6.9汽车、无轨电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当部分管路失效时,剩余制动效率仍能维持在原规定值的30%以上。

  6.10机动车行驶时不应有自动制动。当挂车(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载重小于3t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分离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有效。

  6.11制动管和制动软管的设计和制造应是特殊的。其安装必须保证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灵活性,使被连接部件能正常移动而不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保护,以避免划伤、缠结或其他机械损伤,并且它们应该安装在可能接触到车辆废气或高温源的地方。

  6.12.1压缩空气和真空保护:配有气缸。或真空罐,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气瓶(罐)与压缩空气(真空)的连接失效或泄漏的情况下,气瓶(罐)提供的压缩空气(线储气罐的容量应保证机动车在调压阀设定的最高气压下连续制动5次后,气压不低于起动气压(如未标明起动气压自润滑轴承,则按400 kPa计算),且不进一步充气。

  6.13.1对于带液压制动的汽车,贮液器的加注口必须可接近,结构设计必须确保无需打开容器即可轻松检查液位。如果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必须安装低液位报警装置。6.13.2当制动系统的空气压力低于空气压缩机调节器极限功率的至少一半的规定压力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易于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车辆制动性能和紧急制动性能试验应在平坦、坚硬、清洁、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轮胎与地面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检查时应断开发动机。

  制动距离是指当车辆以规定的初速度突然踩下制动踏板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接触制动手柄)到车辆停止的时间的距离。

  1.1.1机动车应配备足以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1.1.3制动踏板(包括客车的辅助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总泵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制动臂与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杆等部件应易于维修。

  1.1.4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在相对位移中不应与其它部件干涉或摩擦,以防止杆件变形或损坏。

  1.1.5制动管路应是专用的耐腐蚀高压管路,安装时应保证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灵活性,以适应与其连接的部件的正常运动而不损坏;制动管应得到适当保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接触到机动车辆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的地方。制动软管不得干扰其他零件,不得老化、破裂或变平。其他气动装置在故障情况下不应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运行。

  1.1.6对于两轴车辆,完整的制动释放时间(从释放制动踏板到消除制动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0.80秒,对于三轴及以上车辆,应小于或等于1.2秒。

  1.1.7在机动车辆运行过程中,除了为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而设计和制造的制动以外,不应有自动制动。当挂车(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小于000kg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分离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1.2.1机动车辆(总质量小于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应有完善的行车制动系统,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1.2.2行驶制动应保证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能安全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驾驶的制动应是可控的,应保证驾驶员在座位上双手不离开方向盘(或转向手柄)制动,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1.2.3行车制动应适用于机动车辆的所有车轮(三轮车辆、拖拉机运输装置和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车辆除外)。

  1.2.5机动车(侧三轮摩托车除外)的制动力应相对于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合理地分配在同一车轴的左右车轮之间。

  1.2.6汽车(三轮车除外)、摩托车(侧三轮除外)和挂车(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均应装有制动器。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品运输车的前轮,以及车长在9m以上的其他客车的前轮,应安装盘式制动器。

  1.2.7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整和安装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其部件和制动总成应具有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磨损到一定程度时,仍应保持有效制动,无需立即调整。

  1.2.9行车制动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或等于:33,354乘用车和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350N(踏板力)或250N(手握力);——其他机动车,700牛顿

  1.2.10汽车和火车行车制动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挂车最后一个车轴的制动作用滞后于牵引车前轴的制动作用小于或等于0.2s

  1.2.12长途客车(三轮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器应装有辅助制动踏板。辅助制动踏板应安装牢固可靠,以保证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能有效控制机动车的减速和停车。

  1.3.2紧急制动应确保当行车制动器仅出现一次故障时,轿厢在规定的距离内停止。

  1.3.3紧急制动可以是具有紧急特性的行车制动系统,也可以是与行车制动分离的系统。

  1.3.4紧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并应布置成便于驾驶员操作。当驾驶员在座椅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时(对于乘用车,双手不离开方向盘),可以实现制动。其控制装置可与行驶制动或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1.3.5带有助力制动系统的行车制动系统应在助力装置失效后仍能保持规定的紧急制动性能。

  1.4.1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当安装驻车制动装置。

  1.4.2驻车制动器应能使机动车在上坡和下坡时停止,即使没有驾驶员。驾驶员应该坐在座位上才能实现驻车制动。对于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装置,如果挂车与拖拉机分离,挂车(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小于3000kg的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拖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由站在地面上的人操作制动臂。

  1.4.3驻车制动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锁定工作部件,驾驶员施加在操纵装置上的力:——手乘用车应小于等于400N,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600N;——英尺运行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500N,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700N。

  1.4.4驻车制动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合适,控制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式控制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控制装置总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当驻车制动机构配备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率。当电子控制装置用于驻车制动时,锁定装置应是纯机械的,并应在断电时保持有效。棘轮制动控制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的驻车制动效率时,控制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超过三次。

  1.4.5当弹簧储能制动装置用于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故障状态下能容易地解除驻车状态;如果需要使用特殊工具,应随车配备。

  车长在9m以上的客车(专用校车车长在8m以上)、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的货车、特种作业车辆和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缓速器或者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能使汽车通过GB 12676中规定的型式或A型试验。

  1.6.1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有泄漏(包括外泄漏和内泄漏)。当踏板力保持在700N(摩托车为350N分钟时,踏板不应缓慢向前移动。

  1.6.2当液压行车制动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应小于或等于总踏板行程的四分之三,装有自动间隙调节装置的机动车踏板行程应小于或等于总踏板行程的五分之四,乘用车应小于或等于120mm, 以及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150 mm注:踏板全行程是指制动踏板在没有制动液的情况下,从完全松开状态到非踩踏状态的行程。

  1.6.3液压行车制动系统不应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因发动机a的作用形成空气阻力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统的功能

  1.7.1当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气压升至600kPa且未使用制动器时,停止空气压缩机3分钟后,气压下降值应小于或等于10kPa。气压600kPa时,停止空压机,将制动踏板踩到底,气压稳定后观察3分钟。汽车的气压降低值应小于或等于20kPa,汽车列车、铰接式公共汽车、铰接式无轨电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装置的气压降低值应小于或等于30kPa。

  1.7.2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发动机处于75%额定转速时,气压计中的指示气压应在4分钟内从零升至起动气压(汽车列车为6分钟,铰接式公共汽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分钟)。注:起动气压是指车辆(起动后)能满足车辆制造商标明的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储气罐的最小压力。1.7.3空气制动系统应配有压力限制装置,以确保储气罐中的气压不超过最大允许气压。

  1.8.1装有储气罐或真空罐的机动车辆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储气罐(罐)与压缩空气(真空源)的连接发生故障或泄漏时,储气罐(罐)内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会完全丧失。

  1.8.2储气罐的容量应能保证机动车在调压阀设定的最高气压下连续制动五次后,气压不低于起动气压,而不继续充气。1.8.3储气罐应有一个排水阀。

  1.9.1对于装有液压制动的机动车,蓄能器的加注口应是可接近的,结构设计应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情况下能容易地检查液位。如果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应安装动液液位报警装置。

  1.9.2装有液压制动的车辆(装有单缸柴油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如果液压能量传递装置的任何一部分发生故障,应通过红色警告信号灯警告驾驶员。只要故障仍然存在,并且点火开关处于on(运行)位置,信号灯应该保持点亮。警告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醒目,驾驶员应能在座位上容易观察到警告信号灯是否正常工作。报警装置的故障不应导致制动系统的制动效率完全丧失。

  1.9.3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动气压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易于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1.9.4当汽车安装有防抱死制动装置时,当防抱死制动装置发生故障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发出驾驶员易于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1.10.1.1机动车制动性能和紧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坚硬、洁净、干燥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轮胎与地面的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1.10.1.2检查时,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断开,但对于装有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变速器换挡装置应位于主动档(D档)。

  1.10.2.1使用制动距离来测试车辆的制动性能。机动车在规定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当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疑问时,可采用表3中规定的满载检验的制动距离要求回程。

  是指当机动车以规定的初速度突然踩下制动踏板时,从脚触到制动踏板(或手触到制动手柄)到机动车停止的时间的距离。制动稳定性要求:指在制动过程中,车辆任何部位(不包括在车辆宽度内的部分除外)宽度不超过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边缘线。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机动车类型初制动速度km/H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三轮车20 5.0 2.5乘用车50 19.0 20.0 2.5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低速货物9.02.5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其他铰接式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5021.0 22.0 2.5、 汽车火车30 9.5 10.5 3.0其他汽车30 9.0 10.0 3.0两轮普通摩托车30 7.0正三轮摩托车30 8.0 2.5普通三轮摩托车30 7.5 2.3轻便摩托车20 4.0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20 6.0 6.5 3.0步行变型运输机20 6.5 2.3 1 .10.2.2用完全释放的平均减速度测试制动性能。 汽车和汽车列车以规定的初速度突然制动时的全释放平均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满足表中的要求机身,制动协调时间对于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或等于0.35s,对于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或等于0.60s,对于汽车、列车、铰接式公共汽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小于或等于0.80s。当对空载检查全释放的平均减速度有疑问时,可使用表4中规定的满载检查全释放的平均减速度。完全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车辆之间的距离,单位为米(m)。

  是指从脚触及制动踏板(或手触及制动手柄)时起至机车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4规定的机动车完全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制动力)的75%时止的时间。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机动车类型初制动速度km/H平均减速度全凭空载检验全凭满载检验平均减速度全凭满载检验三轮汽车20 3.8 2.5客车50 6.2 5.9 2.5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低速货物305.6 5.2 2 2.5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其他车辆505.85.42.5铰接式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和汽车列车305

  a)满载检查时的气压制动系统:气压计的指示气压和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统:踏板力,乘用车500n;其他机动车700N n. B)空载检查时气压制动系统:气压计指示气压为600kPa;液压制动系统:踏板力,乘用车400N;其他机动车450N .检验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350N,手握力应小于等于250N.摩托车检查时,踏板力应小于或等于500N。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装置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或等于600N。1.10.2.4的合格判定要求在7.10.2中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下,汽车和汽车列车在道路试验中的制动性能。如果符合7.10.2.2,则为合格。

  1.10.3紧急制动性能的检查车辆(三轮车辆除外)应在空载和满载条件下,按表5所列的初速度进行紧急制动性能检查,紧急制动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紧急制动性能要求机动车辆的初始制动速度为km/h,平均减速度为足够的制动距离。手动脚动乘用车50 38.0 2.9 400 500乘用车30 18.0 2.5 600 700其他汽车(三轮汽车除外)30 20.0 2 600 700

  1.10.4驻车制动性能试验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20%(总质量小于1.2倍整备质量的机动车为15%)的斜坡上,向前和向后方向保持静止,且轮胎与路面的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时间应大于或等于5分钟。检查汽车和火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拖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工作。检查期间的控制力应符合7.4.3中的规定。

  1.11.1.1制动力的百分比要求汽车和汽车列车在制动检查台上测得的制动力应满足表中的要求。当对空载检查的制动力有疑问时,可采用表中规定的满载检查的制动力要求进行检查。使用转鼓试验台进行试验时,最大制动力可由测得的制动减速度值计算得出。摩托车前后轴的制动力应符合表6的要求,试验时只允许一名驾驶员乘坐。检查期间,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7.10.2.3的规定。台架试验的制动力要求机动车类型的总制动力占整车重量的百分比。全前轴空载的乘用车,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其他汽车6050 60铰接式公共汽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55 45其他汽车60 50 60 6055轻便摩托车6050机动车(自行车)有前轴,其他轴为后轴。拖车的所有车轴均按后轮轴计算;用平板制动试验台测试和装配制动力时,平行轴可视为一根轴。满载试验期间不需要后轮轴制动力的百分比;空载平闸检查平台在检查时应大于或等于35%;总质量3500kg的乘用车,在空载情况下用反作用鼓式制动器试验台试验时应大于或等于40%,在平制动试验台试验时应大于或等于30%。

  1.11.1.2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是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差与全过程测得的车轴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之比(当后轮轴等车轴的制动力小于轴重的60%时,为轴重)。对于新登记的车辆和在用车辆,应分别满足表7中的要求。台架试验表明,制动力平衡要求前轴和后轮轴(及其他轴)的制动力大于等于轴重的60%,制动力小于轴重的60%,新注册车辆为20% 24% 240% 10%。

  1.11.1.3制动协调时间要求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许用应力,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35s,小于等于0.60s对于带气动制动的汽车。汽车列车、铰接式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应小于或等于0.80秒。

  当1.11.1.4车轮减速率要求进行制动力试验时,汽车或汽车列车每个车轮的制动力应小于或等于车轮载荷的10%。

  当1.11.1.5的合格判定要求进行汽车和汽车列车制动性能的台架试验时,试验结果应同时满足7.11.1.1至7.11.1.4的要求。

  1.11.2驻车制动性能试验当使用制动试验台测试汽车和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驻车制动力之和应大于或等于试验状态下车辆总重量的20%,但总质量小于1.2倍整备质量的车辆应大于或等于15%。

  1.11.3试验结果的复核如果对机动车制动性能台架试验结果有异议,应在空载条件下按7.10进行复核。如对空载状态复检结果有异议,以满载路试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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